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指出,當時任職桃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的曾姓副所長在民國109年3月27日晚間開車巡邏時,為了盤查酒駕的吳男轎車,遭吳男開車衝撞,曾姓副所長因此對吳男轎車連開5槍,其中2槍擊中後座楊姓女子左側大腿、小腿及後背,楊女送醫後不治,家屬因此提出國賠訴訟。

根據判決書,法官審理時認為,吳男當時已經沒有再衝撞警方巡邏車,且曾姓副所長及他人的生命及身體均未受到迫切危害,使用槍械的行為逾越必要程度,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和比例原則。

曾姓副所長供稱,當時有以廣播器勒令吳男停車受檢,但吳男數度倒車衝撞巡邏車,他是為了避免其他往來公眾受到危害,才開槍朝輪胎射擊,是在執行職務時合理使用槍枝。

桃園地方法院日前判處桃園市政府應賠償楊女父親35萬3712元、楊女小孩250萬元;八德分局另賠償楊父87萬4716元、楊母99萬4617元、楊女小孩各128萬5384元、147萬2820元,全案可上訴。

對此,桃園市政府法務局向媒體表示,全案是在2月22日判決,法定上訴期尚未屆滿,將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及八德分局收到判決書後,再研擬後續處置。(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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