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菲與藝人大S徐熙媛於民國110年11月間透過律師發布聯合聲明,表示雙方已決定和平解除10年婚姻關係,並辦理相關手續。
徐熙媛於111年間指控汪小菲未履行離婚協議,自同年3月起不再支付她生活相關費用,因而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裁准。
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指出,徐熙媛不滿汪小菲在其聲請民事強制執行前,把4件高價畫作藝術品搬到汪小菲經營的酒店隱匿,因此提告汪小菲涉嫌毀損債權。
檢察官認為,汪小菲僅是取回私人物品,罪嫌不足,給予汪小菲不起訴處分。徐熙媛認為,北檢不起訴理由有缺漏,向台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
高檢署收文後,經慎重審查北檢不起訴理由及告訴人聲請再議理由,認為一審偵查有不完備之處,告訴人聲請再議有理由,昨天發回北檢續行偵查。(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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