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指出,69歲許姓男子國中畢業,曾受某診所非法雇用擔任醫療助理6年。許男明知自己僅國中畢業,未受醫學科系教育,也未經醫師考試及格、未領有醫師證書,竟違反醫師法,從民國72年至112年12月21日日,斷斷續續共30年偽稱「許醫師」名義,在鹿港開設密醫診所。

許男對外佯稱具有合法醫師資格,替不特定的求診病患進行看診、問診、開立藥方、給予藥物、注射藥物及書寫英文病歷等醫療行為。起訴書指,有求診病患小病變大病,大病變絕症,延誤他人就診求醫時機,嚴重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等權益,草菅他人性命及健康,違法情節重大不宜輕縱。

許男接受偵訊時表示,他根據病人主述症狀開藥,幫人打針是在診所學的,以前做過診所助理6年,所以會看藥物說明書開藥。

檢方調查,許男開立藥方給予藥物1日的費用為新台幣80元、2日費用為150元、3日費用200元,注射藥物另加收100元至150元,至查獲為止共收252萬元。其中,密醫營業前10年每月平均收入為1000元,10年共12萬元;營業後20年每月平均收入為1萬元,20年共240萬元。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2月21日,指揮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會同彰化縣衛生局,持搜索票搜索該密醫診所,扣得大量藥品、針頭等醫療器材以及帳冊、英文病歷等,並認被告犯行及侵害法益嚴重,不宜宣告緩刑。

檢方指,據醫師法第28條,除臨時施行急救、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的醫事人員等之外,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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