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豐原高中男學生前年10月被校方發現涉吸食電子煙,多次遭校方人員針對,主任教官指控他偷錢、吸毒,還威脅送少年法庭;學務主任公然對他搜身,還逼他休學、簽切結書。但男學生一再否認偷錢,驗尿也無毒品反應,卻未獲信任,去年2月在校園灑白包抗議後,返家輕生亡。
全案經人本基金會、民代與學生家長開記者會揭露,引發社會矚目,相關涉案人員分別被停職或調職,但學校教評會兩度啟動調查程序,均認定前學務主任僅涉及不當管教,霸凌不成立,還打算讓前學務主任重回學校任職。
消息曝光後,台中市教育局無法接受,去年9月嚴詞表示,學校教評會違反教師法第14、15、18條規定程序,經要求覆議,學校教評會仍維持記過處分,因此教育局主動介入,依教師法第26條召開專審會,「依法取代學校教評會功能」,認定有停聘之必要,將前學務主任停聘1年。
學校重啟調查報告也在日前出爐「確定霸凌成立」,教評會今天決議做出懲處,前學務主任停聘1年;校安人員已於事件發生後離職,學校不再錄用。另經由教育局召開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決議將主任教官撤職。
至於主任教官部分,教育局說明,專審會審議的對象是指具有教師身分的人員,主任教官不具教師身分,另有依法懲處的法規及管道;教育局已依據學校函報調查報告結果,召開人評會審理並決議對主任教官記過2次處分,並已報中央權責機關核定;涉案的學務創新人員,學校予以記過1次處分,目前已申請離職。
此外,教育局要求學校徹底檢討教評會召開、審議或決議程序,提升所屬有關知能,避免造成決議「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法律概念與事實關係間之涵攝明顯錯誤」、「違背解釋法則」等有欠妥適而有違法之虞。
教育局也提醒學校就現行校規及學生獎懲規定詳加檢視,儘速汰除不合時宜之規定或措施,應尊重學生自主權,校園安全管理措施亦應與時俱進,符合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以維護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