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去年8月控訴,1984年她讀國中時,大哥在住家院子裡強行脫下她的褲子,用手指插入陰道。10多年後她長大了,竟又被二哥侵犯, 1999年6月間,父親出殯當天,她坐二哥的車,竟被強迫撫摸陰莖,二哥甚至摸她的胸部。
不僅如此,女子指稱父親過世2年後,二哥進一步在租屋處逞慾,硬是把她褲子脫下來性侵,她長期忍受屈辱,直到去年才鼓起勇氣到警察局控告2個親哥哥涉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性騷擾等罪。
但台北地檢署認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性騷擾3罪的法律追訴期,依據案發時的舊法,分別為20、10年及6個月,但婦人提告時都已超過追訴時效,因此將2個哥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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