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判決書指出,被告男子為課後輔導班之才藝教師,於前年7月14日9時至17時許,利用教導、陪伴8歲女童的機會,在補習班辦公室、廚房等處徒手撫摸與碰觸女童臀部、下體等部位。幸經女童母親關心女兒適應情形時,得知被告犯行,趕緊報警。
狼師到案坦承犯行,辯稱沒有前科,態度良好,請求緩刑,但法官認為未盡其身為教師的責任,還刻意選擇無人、監視器死角等隱密空間,伸入內褲觸摸被害女童隱私部位,犯罪情狀並非輕微。且被害人於受害後表示「非常可怕」,顯見已造成難以評估的不良影響。一審判處3年2月。
被吿上訴後,提出參與公益活動及接受心理治療等資料,試圖請求減刑,不過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依刑法加重違反意願猥褻罪,量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無過重,請求減刑、改判較輕之刑為無理由,爰予駁回。
據了解,被告學歷為大學肄業,已婚,育有1名兒子;姓氏少見,在手工藝界小有名氣,挨告後已離開教育界,至工地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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