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女從1998年就擔任台北律師公會秘書處會計,負責帳務及款項存取、撥付,但她以未入帳、短存或重複提領等方式,掩飾她從公會帳戶A錢的犯行, 並於各年度結帳時,修改電腦系統會計分錄,使帳列存款餘額與實際存款餘額一致,然後列印製作年報,提交理監事、年度大會審核。

A錢付房貸、母親看護費

李女就這樣搞了8年,台北律師公會直到2021年才察覺短少6000多萬元公款,將李女移送法辦,她應訊時坦承犯行,但只吐還640萬元,供稱:「我拿走律師公會的錢,是用於支付生活費,像是房貸、生活開銷、保費,還有失智症母親的看護費,錢都是我拿走的。」

一審認為李女頗有悔意,認罪也表示願意償還公款,而且已經先返還640萬元,因此一審於2022年依業務侵占8罪將她判刑4年。

檢察官認為判太輕,上訴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李女除了觸犯業務侵占罪,還觸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但一審在量刑時卻沒審酌這部分,而且李女仍有多達5458萬餘元沒有返還律師公會,一審判刑4年過輕,因此高院今改判李女7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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