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一審判王姓女教授要賠償校方553萬餘元,主要理由是她承接的研究計畫和教評中心沒有關聯,純屬個人研究計畫,無權佔用教評中心辦公室,且她挨告後就將辦公室歸還給校方,並沒有難以搬遷的問題,因此判她要賠校方553萬餘元,但一審的認定,被高院打槍。
高院判決指出,王女早在她擔任教評中心主任之前,就已經用借用此案辦公室,可見教評中心主任的任期,與王女是否能使用辦公室並無關連,也就是說,不能以她卸任教評中心主任的時間點,作為返還辦公室期限,而是應該以她借用辦公室的目的完畢時,作為返還時間點。
合議庭認為,此案辦公室雖屬教評中心專用空間,但王女承辦研究計畫有關保密事項,涉及資料庫運用,須使用經過資安認證的此案辦公室執行,如果執行地點變更,涉及資安認證事項,須經委辦機關同意。
換句話說,校方與委辦機關簽訂協議就進行研究計畫,並因此獲取行政管理費收入,依約有義務安排適當處所,供王女及研究助理執行研究計畫,同時也是為校方履行合約義務,在王女手上的9個研究計畫尚未全部執行終結前,校方並未協助她更換其他適當處所,因此王女在尚未找到其他適當處所繼續執行研究計畫的情況下,並非無權佔有辦公室,不構成「不當得利」,因此高院改判她無須賠償校方。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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