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檢調查,被告女子前年9月起擔任國中班導、國文科任老師,因此認識擔任班長、國文小老師的被害男學生。雙方互動密切,進而萌生愛意,於前年底交往,去年初起在公廁哺乳室、教師辦公室、班級教室等處,相互撫摸胸部、下體以及口交。
師生戀於去年3月分手,女師持續以社交軟體傳訊給學生時,被家長發現不倫,憤而通告校方。女師遭依妨害性自主起訴。
嘉義地院判決書表示,被告未能克制情慾發生性交及猥褻行為,然並未以任何強暴、脅迫等違反對方意願方式,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不法情節相對較輕。被告訊時深表悔意,審理期間積極與被害人父母達成和解,一簽立和解書即支付全部和解金額,足見被告犯後盡力彌補過錯,並取得被害人暨其家人的寬恕。被害人一方同意本院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
判決書指出,有3次對未滿14歲之男子性交罪、1次猥褻,性交部分,一罪一罰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不得易科罰金;猥褻行為,處有期徒刑參月,可易科罰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了解,女師未婚,研究所畢業,從事教職約達10年,曾擔任該縣市多所國中的代理老師,案發後離職,且終身不得擔任教職。目前在民間公司擔任行政人員,月薪約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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