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檢察官、被告或自訴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時,可以在上訴期間20日內向原判決法院提出上訴書狀,並記載上訴之具體理由。也可以在20天的上訴期間內,先行提出上訴狀,在20天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天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上個月22日收到法院判決書,女老師對一審判決不符,在7日提出上訴。桃園地方法院今天證實被告已提起上訴。

 

桃園地院。資料照片
桃園地院。資料照片

徐姓女老師被控2020年間擔任被害男學生的六年級導師,明知其未滿14歲,竟在同年2月25日至6月23日,利用早自息、午休時間,9度把男學生帶到休息室強行發生性關係,其間還在廁所幫男學生口交及打手槍,而女老師還因此懷孕產下一子,案經男學生的家人獲悉後提告。

判決指出,女老師坦承和男學生發生性關係,但稱是遭學生強迫。不過男學生指稱,第一次是老師叫他脫褲子,有問為什麼?女老師就說因為要跟他發生性關係,當時他內心有一點抗拒,但是不敢表達出來,就按照女老師說的脫褲子,並在舖了墊子的地板上,由女老師引導發生性關係,除了跟老師做那種男女之間做了會生小孩的事情以外,老師還有幫他口交跟打手槍4次。

還有證人指出,女老師經常把男學生叫進休息室,有時候是和其他同學一起,有時候是單獨,後來經常看見男學生被女老師單獨叫進休息室等,因此未採信女老師的說詞。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徐女身為男學生之班級導師,本應盡其為人師表之義務,竟為滿足自己之性慾,竟發生強制性交行為,對其之性自主決定權未予尊重,造成其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均生不良影響,更可能造成家長對於學校教育之不信任,對於學校、教師之期待與信賴關係,顯然造成嚴重之打擊,其所為不當,應予非難,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應執行17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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