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檢署指出,劉姓男子目前在押,全案今天偵查終結,依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未遂罪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起訴,將移審士林地院決定是否接押。

士檢起訴書指出,劉男在海軍陸戰隊水中爆破中隊服役 期間,習得相關爆破技能,他退役後,與台北巿內湖區的某軍用品店蔡姓負責人之間有商業仿冒糾紛。

檢方表示,劉男於今年6月間在網路購買遙控式點火器、含火藥成分的水雷,並進行燃燒測試,再於10月7日晚間7時許,駕車前往軍用品店佯裝選購,趁店員沒注意,將點火器放置於販售背包內後離去。

劉嫌用遙控器點燃店內預藏汽油罐縱火,所幸無人傷亡。翻攝畫面
劉嫌用遙控器點燃店內預藏汽油罐縱火,所幸無人傷亡。翻攝畫面

檢方指出,劉男在店家附近等待犯案時機,待店家打烊後,於同日晚間8時許,開車行經店家,即透過遙控器引燃火勢後逃逸;消防單位即時抵達控制、撲滅火勢,並救出位於5樓來不及逃生的2人,並疏散2人,火勢未燒燬建物主要結構,尚未達喪失主要效用。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在火災現場透過X光檢視,於背包殘骸中發現1台帶天線電子儀器且其插槽接續一組金屬引線,經鑑驗檢出含汽油成分,帶天線電子儀器含爆竹類火藥成分。

檢警調閱周遭監視器影像等,10月10日循線查獲劉男,並扣得大麻、大麻煙油等。

檢方指出,劉男著手在現有人所在建築物引燃汽油、火藥,極易延燒至建築物本體或重要部分,再依據現場照片所示,本案建築物本體及重要部分尚未達燒燬或喪失效用的程度,核屬未遂階段,不構成既遂罪嫌,應以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未遂罪論罪,建請法院就劉男所犯未遂罪及毒品罪,分論併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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