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徹底剝奪毒犯的犯罪所得,立法院於民國108年12月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如果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等毒品犯罪行為時,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財物是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可以宣告沒收。增修條文於109年7月施行。刑法第2條第2項也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紀女與丈夫黃姓男子於民國107年間製造、販售甲基安非他命,108年遭檢警查獲現金9687萬餘元及毒品等物。最高法院去年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判處紀女有期徒刑7年8月,沒收犯罪所得400萬元等。由於紀、黃無法舉證9287萬元贓款的詳細來源,最高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宣告擴大沒收9287萬元,全案定讞。
紀女認為,刑法第2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擴大沒收」的規定,已抵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並違背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日前公告,紀女聲請釋憲案訂於27日上午10時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將邀請聲請人及相關機關到庭陳述,並開放旁聽及網路直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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