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臉書「汐止集團」發文抱怨說,昨晚(11/22)下班騎車在富信飯店附近的大卡車維修廠路邊撿到一個皮夾,內有多張證件以及1000元台幣,他交到警察局,結果隔天警察來電說,失主稱少了1000塊要吿撿到的人。他嘆氣說,自己是沒有想要得到感謝啦,不過也沒想過生平第一次上法院會是因為好人好事然後被告,不過心寒歸心寒,他下次應該還是會交到派出所,因為希望如果自己或家人朋友的皮夾掉了,也有好心人幫忙。
網友紛紛留言替他抱不平,「真的好心沒好報、公親變事主~~無言」、「現在撿到多直接丟郵桶,省得麻煩,還得到心酸,這年代好人活不久」、「真懂浪費社會資源,只能給87分」、「所以我就算看到也不會碰」、「什麼東西啊,自己的疏忽卻要別人來承擔你的損失,這是什麼邏輯觀念」、「遺失物就跟地上紅包一樣!恐怖!好人還沒好報」。
此事發酵後,當事人補充說,「謝謝各位汐友的關心,X先生已經messeage給我說撤告了,也跟我道歉,雖然我記得侵佔好像是公訴罪,不過目前就是這樣,希望不必麻煩到要請假上法院之類的就好了。那我就先關閉留言囉。」
而失主也現身留言澄清,「安安,我就是提告人本人。老實說這些留言講的我好心寒喔,我覺得我也只是做出我當下可以做的選擇,為什麼就可以這樣子來講我的行為呢?我剛剛已經和版主通過電話,了解拾獲的過程了,晚一點我會去撤銷告訴,我覺得在那個當下我能做的只有提告,沒有辦法,如果你有其他辦法,歡迎留言。
我覺得某些留言,真的令人難過,我也知道不應該提告撿拾的人,但我真的沒辦法不提告:
1.其實不只遺失了1000元。總共遺失:2100元,信用卡、行照各一張,餐券一張,護身符兩個,集點卡數張,重要的是我的護身符,那是我生前的媽媽求的,那對我來說很重要。如果是你,你不會嗎?我覺得不可能吧?請有些同理及善意吧,我提告求償的內容,只希望我遺失的東西能夠拿回來而已,根本沒有獅子大開口,憑什麼能被這麼說啊。
2.當下確認,那裡沒有公共監視器,我的行車記錄器也沒有記錄到,那我還能做什麼?提告,這是我唯一能想到的方法,我也很慶幸版主有發文,讓我能私下聯絡到本人,這樣就不用搞後續的司法流程,能夠了解詳細的經過,這才是我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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