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報導,當時受害男童目前已經是高中學生,律師呂俊杰指出,依據民法第 1067條(認領之請求)規定,即使高中生不想要認領這個小孩,有事實足認高中生就是非婚生子女生父,只要生母提起認領之訴,生父被判決應認領後,即負有扶養義務。

若生母經濟拮据,可再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生父必須負擔;由於孩子是直系血親,即使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最多只能減輕扶養義務,而無法免除。

呂俊杰表示,認領人以事實上有意思能力為已足,不以具有行為能力為必要,因此高中生即使目前尚未成年,仍可依法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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