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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吳男和女記者相識數年,有過多次合作經驗,也曾在出差採訪時,住在同間房,但都相安無事。去年10月間,2人又接獲合作案,一同到台南採訪,並住在某星級飯店過夜,由於預算考量,兩人住在同間房,分別睡在2張床上,女記者因先前曾有同住經驗,因此沒有多想,洗完澡後便入睡。

沒想到隔天一早6點多,吳男竟爬上女記者的床,撫摸對方胸部,女記者嚇壞跳起身,藉口想要上廁所離開,但吳男仍強行脫下女記者的浴袍和內褲,並將她壓制在床,隨即舔女方下體長達5分鐘才罷手。

女記者不甘被侵犯,到警局報案,檢警調查時,吳男坦承當天2人確實有住在同一房間,也有撫摸女記者胸部、舔下體,但他堅稱自己的行為只涉犯猥褻,沒有性侵。

檢察官勘驗2人事後對話,發現女記者曾傳訊質問吳男為什麼會對她動手,吳男不僅回訊道歉,也認了不尊重等語,再加上吳男認了舔女記者下體,檢察官認為舔下體屬於口交行為,已涉犯強制性交罪,將吳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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