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班導師證稱:「班上之前發生過張姓女學生倒東西在林姓女學生的水杯裡面,加的東西好像是梅子汁,張女、林女剛好都是本案被告。」但法官認為不能僅因張女曾於同學水杯添加梅子汁,就認為本案與她有關。

另外,一名學生證稱挨告的王姓女同學有嫌疑,「因為老師藉由此案宣導不能霸凌同學的時候,她在台下碎碎念,不知道在念什麼,大家都覺得她很可疑」。王女出庭時,承認自己有說過呂女「愛炫富,人前人後一個樣」,但否認在呂女水壺動手腳,法官也認為這是兩回事,不能認定是王女幹的。

校方則主張事發之後,已告誡全班學生此事嚴重性,並請班上同學寫卡片對呂女表達關懷,也派老師到呂女家中訪問、多次電話關懷、聆聽,並召開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委由專業人士調查、啟動校安通報,校方並無失職。由於欠缺具體事證證明有人在水壺摻東西,也無從證明碳酸鈣成份就是粉筆灰,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今判呂女與父母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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