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正宮提告控訴,她和王男結婚15年,今年2月離婚,後來發現去年11月,前夫在2人還有婚姻關係時,和酒店妹談戀愛,雙方不僅在通訊軟體互稱「寶貝」、「老公」,還多次對彼此訴諸愛慕之情,並有擁抱、裸體等親密舉動,甚至多次到汽車旅館、飯店嘿咻,有時還會去U2包廂式電影院,一起看限制級電影,還拍攝裸照,交往時間前後至少8個月,她得知後身心受創,因此向前夫和小三連帶求償100萬。

王男和小三則辯稱,2人確實相識、交往,並互稱老公、寶貝,但並沒有發生性關係,雖然偶爾出入汽車旅館,但是因害怕巧遇認識的人,由於畏懼旁人眼光,只能選擇隱密的空間,不是為了性交;至於2人去年10月20日拍的裸照,單純是打鬧、玩遊戲輸的懲罰,不是為性交而準備,且同年月24日最後一次去汽車旅館時,並沒有再拍裸照,強調拍裸照並非常態,只是一時的小趣味,並未侵害配偶權核心「貞操權」,主張免賠。

台北地院勘驗王男和小三對話紀錄以及2人裸照後,雖無法認定2人有發生性行為,但法官認為,兩人在交往期間的親密舉動,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份際,已破壞元配圓滿幸福家庭,審酌王男大學畢業,擔任資本額千萬元的科技公司負責人,名下有不動產及股票,價值約1469餘萬元;小三大學畢業,於酒店工作,工作收入不固定,名下無其他資產等,判王男和小三要連帶賠元配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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