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陳男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晚間8時23分,駕駛小貨車搭載友人至台中市南區某加油站,他加完油駛出加油站不久,便發現車輛故障,無法以車頭朝前的方式前進。
陳男因住處就在附近,他竟開始以倒車方式朝住處方向前進,警方獲報前往附近查看,在南區復興路二段、美村路口發現陳男駕駛的車輛停在路中間,便要求陳男下車受檢。
但陳男拒絕下車,於當天晚間8時37分起持續倒車行駛前進,沿途行經復興路二段、文林街、平順街等,並在當天晚間8時45分停於住處前,陳男下車後,遭跟隨的警員當場逮捕,合計警方到場後,陳男以倒車方式前進時間約8分2秒,前進距離約450公尺。
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調查後,依公共危險罪嫌將陳男移送台中地檢署,檢方偵辦後依法起訴;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否認犯罪,他辯稱車子是真的壞掉,他很小心在開車,只是交通違規,且並沒有逆向行駛。
但合議庭認為,駕駛人若以倒車方式前進,屬非常態的交通活動,駕駛人對於車輛操控能力,及注意路況而隨時採必要安全措施的能力,必然明顯低於正常駕車時的程度,進而易滋生交通事故。
此外,一般駕駛人於道路上見到車輛倒車行駛,必然盡力閃躲、減速慢行,終將造成道路壅塞結果;因此,於道路上以倒車方式前進的駕駛行為,屬於刑法第185條所稱的與損壞、壅塞相類似,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行為。
合議庭審酌,陳男危害公共行車安全甚鉅,且犯後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罪後態度顯然欠佳,依公共危險罪判處1年徒刑。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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