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邱子庭在臉書「律師不想打官司」發文表示,在台灣打假球,除了可能面臨籃協的懲處外,還會面臨刑事責任。新聞報導說,吳季穎於偵訊時供稱:球場輸贏不一定,簽賭有輸有贏,同場比賽球員眾多不是他一人控制。而吳季穎「承認簽賭不認打假球」,這是什麼訴訟策略?律師分析給你看。
簽賭會有什麼責任?
簽賭部分,涉嫌普通賭博罪(刑266),但賭博是偶然之贏,定財物得喪,如果是配合打假球放水賭,則此時是假賭博之名、行欺之實,不會成立普通賭博罪,而是應論詐欺罪(參照24上2534判例)。
打假球會有什麼責任?
打假球故意放水部分,則是涉嫌(加重)詐欺罪(刑339,如果是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則論339-4)和(加重)妨害運動競技賽事公平罪(運動彩發行條例21-1,如果是結夥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則論21-2)。
為何認賭博不認打假球?
打假球之刑責非常重,面臨最重10年有期徒刑、5千萬罰金,且打假球打幾場就論幾罪,並設有處罰未犯規定。吳季穎承認賭博,因普通賭博罪僅處5萬元以下罰金而已,但是故意放水打假球而去詐賭,就不是單純賭博(偶然輸贏),而是應論詐欺和姊害運動競賽事公平重罪,他才在偵查中強調其有輸有贏,是為了說服檢察官是賭博而非詐賭(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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