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院民事判決指出,老翁育有3子,1997年2月23日三兄弟即在他們夫妻見證下,簽署分家協議書,系爭房屋為兄弟3人共有,但2001年身為么子的葉男竟私下將房屋登記成他一人所有,還稱是老翁所贈與。

可惡的是,2021年7月葉男趁老母外出就醫,竟迅速換鎖把老母趕出家門,報警亦無果,被迫住到山上農耕工寮,隔月老母再嘗試返家時與葉男爆發爭吵,害老母手受傷。同年11月葉男更是將老父也趕出門,叫計程車將老父丟包至兄弟家,老翁悲憤提告要求撤銷房屋贈與。

老母親痛心供稱,2017年間么兒葉男曾稱要奉養他們夫妻終老,因此她將省吃儉用積攢儲蓄100萬元交給葉男保管,如今既不願奉養父母,自應歸還她百萬元。更有甚者,丈夫於今年1月25日病逝後,么兒一家竟無人出席喪葬儀式。

被告么兒則證稱當初老父是自願離開,還簽署了「自願書」,非他拒絕扶養,但法官審理認為,是被告先趕老母出家門,導致老翁頓失依靠,且若老翁自願離家拜訪其他兒子,何需立「自願書」,誠然此地無銀三百兩,且被告拒絕父母返家,卻任由自己兒子將房屋二樓出租予第三人作為倉庫使用,坐視葉木貴在外1年多即病亡,無法在系爭房屋內終老,是被告拒絕扶養葉木貴、葉許乃妹至為明確。

因此法官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判撤銷房屋贈與,及依民法第419條第2項塗銷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登記,回復為老翁,惟因老翁已死亡,由全體繼承人共有,被告葉男還須返還老母100萬元。

律師雷皓明曾在「喆律法律事務所」官網發文透露,遇到不肖子孫,在台灣法律能否撤銷贈與?他指出,台灣也有類似韓國撤銷贈與的法條來保護贈與人,依民法第416條如果受贈人有故意違反刑法有處罰的行為,贈與人在知悉後一年內就可以向受贈人主張撤銷贈與,再依照民法第419條規定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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