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認為,陳火盛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前科,且其身為「得利10號」漁船船長,應警惕藉海運走私違禁物品情節層出不窮,且依當時台灣社會經濟現狀,DVD機台價值不高,若有損壞往往直接買新的。

法官據此認為,陳火盛受託遠從菲律賓運輸回台修理不合常理,據此認定陳火盛本人也有過失,每天補償新台幣4000元,共1186萬多元。但陳火盛認為入獄長達8年,工作損失達6800萬元,且造成身心煎熬跟名譽受損,據此聲請再審請求依每天5000元補償。

高雄高分院認為,漁民若碰到同鄉駕船返台,基於互助多會委託將物品攜回台灣,所以陳火盛代為將DVD機台帶回台灣合乎情理,何況海洛因磚藏在DVD機台內,若無拆卸看不出來。

刑事決定書指出,陳火盛在全案並無過失,刑事補償應以最高每天5000元計算,合計1483萬元,扣除原先的1186萬元,應再補償296萬6000元,全案可再聲請複審。

全案起於台商林金群、謝龍宗等人民國98年5月18日在菲律賓購買近6公斤的16塊海洛因磚後,藏在3台DVD播放機內,並委託「得利10號」船長陳火盛送回台灣。林金群並打給林進龍要求幫忙代收,林進龍則指示自己兒子前往拿取。

不過,林進龍兒子前往東港碼頭領取,載到住處準備轉交給謝龍宗妻子時,被檢警當場查獲。檢方認定林進龍兒子不知情,起訴林進龍、陳火盛。2人於101年8月間遭判刑18年定讞,陳火盛同年9月入監服刑。

滯留菲律賓的林金群則因另涉詐欺案被捕遣送回台時,承認犯行並為林進龍喊冤。陳火盛多次提出再審,高雄高分院於109年10月間裁准,陳火盛獲釋。

高雄高分院認為,卷內證據不足認定陳火盛與犯罪人士聯繫運毒、以及他知道紙箱內有藏毒等事實,加上陳火盛並未對紙箱進行防護措施,之後也沒獲得任何報酬利益,據此認定陳火盛有被利用作為不知情工具的空間,判決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後無罪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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