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的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王淑慧擔任新北市議會第1至3屆議員,涉嫌透過姪女、外甥女、助理等人頭親友帳戶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春節慰問金等款項,合計約新台幣335萬餘元。

一審合議庭審酌,王淑慧具有社會知名度,也領有國家給予優渥薪資,卻未誠實報領助理費,危害人民對於民代之信賴,所為當不足取。

合議庭認為,王淑慧犯後未深自檢討所為,反而試圖影響司法調查,犯後行徑可議,應予嚴厲非難,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併判處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5年。

案經上訴,由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由於王淑慧的限制出境、出海屆滿,高院日前開庭訊問。

高院裁定指出,王淑慧犯罪嫌疑重大,涉犯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000萬元以下罰金之重罪,審酌重罪常伴有逃亡、逃匿以規避審判、刑罰執行的高度可能,有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高院參酌此案訴訟程序,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必要,因此裁定王淑慧自10月4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得抗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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