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判決書指出,前年2月底當事女子偕友歡唱到清晨6點,從北市忠孝路一家KTV獨自搭計程車離開,當下是友人幫忙叫計程車,她已醉得幾乎不省人事,女子自陳,計程車抵達她住處後她被司機叫醒,依稀有印象翻找包包拿錢,似乎有人拉她下車卻再又上車,然後就失去意識。
接著她在一陌生地點醒來,發現有不認識的男子在身旁,想與她性行為,她直喊「不要」,還告知月經來了別碰她,其他對話則意識不清、記憶斷斷續續,然後就被對方以生殖器插入陰道。她曾撥電話給友人試圖求救,卻無法明確表達而未果,最後對方送她返家時,她斥責對方「去死」、「你是誰」、「你的LINE給我」。
到家後她洗完澡不支昏睡,直但晚間清醒意識到遭人性侵,起初懷疑是小黃司機所為,但聯繫上司機質問時,司機說她下車時,突然有一位男子打開車門跟司機說「我是她朋友,本來是我要送她回家的,因為遲到了所以才叫計程車」,司機說她還問了「他是誰?」司機再質疑「你是她朋友嗎?你們真的認識嗎?」男子回答「我是她朋友,等一下會送她到她家地下室,再送她上樓」,接著對方就把女子帶到他車上。
而司機事後查看行車記錄器,發現那名男子從她在KTV上車時就一路開車跟著,一直跟到我家樓下。女子說,她跟對方完全不認識,也不記得對方的年紀、特徵及穿著,是直到晚上清醒後,才向警方報案。
檢警循線找到涉案阮姓男子,阮男對載女子上摩鐵、發生性行為坦承不諱,卻供稱是想搭訕所以跟車到女子住家,而他搭訕後女子自願走上他車輛,同意與他去汽車旅館並發生性行為,指女子意識清楚可聊天對話,甚至主動問他是否要發生性行為,因此他並未趁機性交。
不過法官審理認為,女子當時即便有交談,但意識不清,陷入不能或不知抗拒他人對其為性交的狀況,因此認為阮男有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
阮男不服,上訴到高院,但二審法官調閱摩鐵監視器,發現女子進入汽車旅館時,腳步不穩,且自行站立及行走顯有困難,精神狀態亦屬不佳,核與A女上開證稱其當時係因酒醉而意識不清之情形相符,且女子離開時仍須倚靠牆面,曾出手揮打阮男,且對阮男攀談無回應互動,與女子證稱意識模糊相符,足徵A女在汽車旅館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確係酒醉狀態,駁回阮男上訴,目前阮男已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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