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發生在2021年8月,尹男提告主張,當天他購買新手機,為測試手機的夜拍及動態錄影功能,才會在公開環境試拍錄影,但他是對著外送員拍攝,因為人妻下樓取餐才剛好拍攝到,畫面也是全景,並未特別針對人妻私密部位攝影,包括管理員、人妻的小孩都入鏡,而且他與人妻有保持適當距離,絕對沒有性騷擾的意思,人妻若覺得不高興,大可要求他刪除,新北市府應撤銷性騷擾事件成立的決議。
審理時,新北市府強調尹男於人妻取餐前,就在社區前方紅磚道走動錄影,卻在人妻現身後,鏡頭鎖定她取餐過程,拍攝全身、腰間、緊身迷你裙及顯露的腿部線條,當人妻走近尹男身旁,他甚且將鏡頭聚焦在緊身低胸上衣的上半身,清楚拍攝胸部、乳溝及手臂,隨即從後方跟拍她走進社區中庭,造成人妻感到不舒服且恐懼,直到現在都必須由丈夫陪同上、下班,因此提出性騷擾申訴及刑事告訴,尹男的行為確實構成《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的性騷擾。
手機鏡頭持續瞄準她胸部
法官勘驗影片,人妻帶著小孩向外送員取餐過程,都在畫面中心位置,明顯是被鎖定拍攝的對象,身影始終清晰,而人妻移動接近尹男時,抬頭看了他一眼,但手機鏡頭持續瞄準她上半身、胸部拍攝,整段約2分鐘畫面明顯可見尹男有意鎖定人妻,清楚瞄準她合身、領口較低上衣的身形、胸部,以及合身短裙露出的腿部線條。
此外,外送員的行車記錄器也拍到事發經過,法官綜合相關事證,認為縱使在公眾場域,也不能合理化近距離拍攝異性身形、胸部這種不受歡迎且令人感受冒犯的舉動,新北市府認定尹男性騷擾,並無不當,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尹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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