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姓女子透過暱稱「酒國小仙女」的IG帳號,刊登招募小姐的廣告、仲介賣淫,2020年7月15日,1名年僅14歲、就讀國中的A女,在張女仲介下,以2萬元代價與林姓男子在台中市南屯區1家汽車旅館性交易,事後交付1萬元仲介費給張女。同年7月20日,林男又在張女仲介下,與另名14歲少女B女性交易,B女收費2萬5千元費用,將其中一半交付張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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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7月17日,B女也經由張女仲介,以1萬2千元代價在北區1家汽車旅館與白姓男子性交易,事後交付一半6千元給張女。同日,A女也由張女仲介以1.1萬元與另名男子性交易。

其中1名被害少女還找同齡友人與嫖客玩3P。示意圖
其中1名被害少女還找同齡友人與嫖客玩3P。示意圖

其中,白姓男子食髓知味,要求B女找來同樣只有14歲的C女,到汽車旅館與白男大玩3P性交易,白男這次分別付給B女1萬元、C女7千元。

全案經警方查獲,張女及林姓、白姓嫖客均坦承犯行,張女與A女、B女分別以36萬、30萬元和解,但只各付了1萬元就沒再支付,一審被台中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2年、併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至於2名嫖客,白姓男子分別以50萬元、20萬元,和B女、C女和解,一審被判刑9月、緩刑2年,應支付公庫10萬元;林姓男子分別以22萬元、25萬元與A女、B女和解,一審被判刑7月、緩刑2年,應支付公庫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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