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表示,2019年6、7月間起,達德集團在雲林縣內設立風力發電廠,期間因民眾、地方人士及雲林縣議會部分議員反對,時常發生陳抗事件,連帶影響雲林縣政府對開發案支持的態度,致集團所屬專案公司向雲林縣政府申請公文、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取得時程不如預期順利,風場開發進度大幅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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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德集團時任董事長即被告王雲怡乃透過集團雲林辦公室執行長被告潘正綱尋求雲林縣議會議長即被告沈宗隆、議員王有民支持,希冀藉由渠等監督、質詢雲林縣政府及提案議決地方政府自治條例案之職務上權力,運用渠等議員職權向雲林縣政府官員施壓,要求雲林縣政府相關單位縮短達德集團申請公文及相關執照之時間。
達德集團在雲林縣最大開發案為所屬專案公司允能公司離岸風力發電廠,預計施作80座風力發電機,王雲怡要求承攬允能風場防淘刷工程下包外商公司,將工程項下的拋石工程交由沈宗隆指定之鍾慶郎所經營的鴻○公司承攬,指示被告潘正綱與沈宗隆、鍾慶郎居間協調,並要求、促使外商公司與鴻○公司簽約,亦藉由刻意提高拋石單價的方式,使被沈、鍾無須與外商公司為商業談判、斡旋,即可從中獲得賄賂。
外商公司於2020年6月30日與鴻○公司簽訂拋石工程合約,王雲怡潘德綱遂得以此拋石工程款挾藏賄款之方式,透過鍾慶郎交付賄賂予沈宗隆,沈則同意以職務上行為多方協助達德集團。
最終沈宗隆自承攬達德集團、外商公司的拋石工程中,獲得2000萬元賄賂;而鍾慶郎則獲得540萬4899元賄賂。潘正綱、沈宗隆、鍾慶郎於偵訊時坦承上開犯行,且被告沈宗隆、鍾慶郎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
縣議員王又民於2019年間向潘正綱表示希望達德集團能給予金錢贊助,王雲怡怡同意每年支付150萬元現金予王又民,王的游姓助理於2019年8、9月至2022年11月間,陸續向6家廠商購買、取得買受人為達德集團之不實發票後,由王又民將不實發票交予潘,再由潘以「禮品贊助」、「活動補助」等名目向達德集團申請交際費,匯款交際費至潘的銀行帳戶後,潘再提領現金親自或由其游姓配偶交付王又民,合計共275萬元,王則以職務上行為協助達德集團。
雲林地檢署偵結後,認被告沈宗隆、鍾慶郎、王又民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被告王雲怡、潘正綱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嫌,並於7月26日提起公訴。
雲林地檢署重申,綠能建設係國家既定之核心能源政策,因此呼籲相關行政部門、民意代表應依法作為,綠能廠商亦應循合法管道進行投資建設,遭遇陳抗及有心人士勒索等困境,應尋合法管道協調、檢舉,莫為開發案成敗、進度鋌而走險,若事涉不法,本署及司法調查機關必將嚴加查辦,作為維護法治社會及經濟發展秩序之堅強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