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吳男於2022年透過網路認識被害少女,並於同年8月2日帶她到苗栗縣的住處。少女指控,當時坐在吳男房間床上梳頭髮,吳男突然把她壓在床上,開始脫她衣服,從背後對她性侵得逞,她喊「不要弄我」,吳男置之不理,還拿手機出來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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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叫吳男不要拍,從其手機預覽圖片看到她被吳男性侵的背影,大約有數十秒,她當場要求吳男刪除畫面,吳男竟要求少女吃掉其精液才肯刪畫面。少女擔心畫面流出,只好依言吃掉其精液,但事後卻沒看到吳男有刪除的動作。

法官審理時,吳男否認強逼少女吞精,辯稱錄影只想要看少女被拍的反應,是少女主動說如果她吃掉其精液,就要他把影片刪除,而他當時只是作勢拿起手機,拍起來照片是模糊的,且扣案手機也沒有這支影片。

台中高分院。資料照片
台中高分院。資料照片

法官認定吳男確實有拍下影片,才會被少女刪除,少女陳述被性侵的過程並無瑕疵,也沒有誣陷吳男的動機,審結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二審將吳男判刑7年8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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