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吳姓男子2022年7月間擔任台中市北屯區某社區的夜班保全人員,得知被害女住戶平時僅與就讀小學的兒子同住,竟於7月31日凌晨4時許飲酒後,從被害人住處浴室窗戶攀爬進入屋內。被害人聽到聲響起床查看,遭吳男強吻、抓住頭髮撞擊牆壁及地板、撫摸胸部並拉下內褲意圖性侵,所幸被害人以腳踢踹吳男下體並反折其手指,吳男因疼痛始未得逞。
被害人被打到腦震盪、全身多處挫傷、鼻樑骨折,仍奮力將吳男拉出門外搭電梯至社區一樓,並由被驚醒的兒子打電話報警。警方到場時,看到被害人滿頭鮮血,仍緊緊抓住吳男不放,當場逮捕吳男。
吳男否認犯行,辯稱當時看到有可疑人士進入被害人屋內,才進去查看,由於屋內的燈是暗的,他不知道屋內的人是住戶還是可疑之人,一時緊張才發生扭打。法官不採信,一、二審均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將他判刑4年6月。被害人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吳男及保全公司求償500萬元。
保全公司辯稱,公司在吳男應徵時有審閱其提供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確認吳男在台並無犯罪紀錄,而吳男犯罪地點在被害人住處,並非保全公司管理範圍,此事與吳男執行職務無關,屬吳男個人犯罪行為,與保全公司無關。至於吳男說法與刑事庭一致,否認犯罪到底。
法官審酌,吳男係利用受僱於該保全公司職務上的機會,不法侵害被害人的權利,保全公司未盡到選任員工及監督其職務執行的注意義務,一審判決吳男及保全公司應連帶賠償被害人8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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