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林育德具有醫師執照,在台中市開設育德診所,明知俗稱牛奶針的普洛福靜脈注射液(學名:propofol,即丙泊酚)為第四級管制藥品,應適用於靜脈注射麻醉劑、在有足夠設備的醫院才能為病患施打,並持續監測病患的生命徵象,林卻疏於注意,2015年至2016間因前來看診的林姓、廖姓、邱姓等3名患者,出現嚴重睡眠障礙、煩躁不安等毒癮戒斷症狀,未妥善評估,就為他們施打普洛福靜脈注射液。

判決指出,林育德看診後,輕率開立「普洛福靜脈注射液」搭配抗組織胺類藥「亞烈明注射液」及抗膽鹼類藥「壓凡必拉注射液」混合而成之注射液2組,在診所後方休息床上為病患施打,3人打完後約2、3個小時就出現休克,轉送醫院急救無效,宣告不治。

林育德一審被依3個過失致死罪判刑6年,二審改判他5年6月徒刑,林上訴到最高法院獲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開庭時,林育德坦承有過失,但仍辯稱他在診所已做了幾百人次的治療,患者都有很好的緩解,3名死者先前已做過1、20次以上相同的治療,發生意外應考慮3人當時有無特殊症狀或在外使用其他藥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將林育德改判4年徒刑。資料照片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將林育德改判4年徒刑。資料照片

林育德並以已和3名死者家屬和解,分別賠償林姓家屬18萬元、廖姓60萬元、邱姓10萬元,請求法院判他緩刑。

更一審以林育德與被害人家屬和為由解,將原判決撤銷,從輕改判林4年徒刑,但審酌其身為醫師,輕忽草率,過失情節甚重,不到1年時間內因其醫療行為之過失先後造成3人死亡,雖稱認罪卻仍不認錯,難認有何暫不執行刑罰的情形,不符宣告緩刑之要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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