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檢署上月間接獲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提報情資,指黃明太為拉抬某公司股價,製造交易活絡假象,在民國108年至109年間,利用其親人及友人帳戶,以盤前、盤中異常下單,及利用不同券商帳戶高價委託、假掛單方式,以達提高股價及成交量目的,操縱公司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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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檢調單位昨天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執行搜索相關公司及涉案人士住處等共7處。並同步傳喚被告黃明太等8人及1名證人。

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陳麗琇、駱思翰、蔡婷潔、李明昌、林世勛、嚴維德訊問後,認定黃明太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炒作股價罪嫌重大,但無羈押必要,因此諭知以新台幣200萬元交保,其餘被告請回。

黃明太民國110年也曾捲入炒股案,高雄地檢署偵結,依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聲請再議遭駁回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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