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張童父母遇子女行為問題,應理性尋求改善之道,但卻以暴力方式懲戒,所為不當。但考量2人和李姓友人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且父母2人自案發後迄今持續接受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輔導,參與親子教育課程,犯後態度尚可,據此判處3人拘役40天至有期徒刑3個月不等,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張童實施家庭暴力。全案可上訴。

刑事簡易判決指出,張童民國110年4月間偷錢和自行竄改家庭聯絡簿被發現,張母於是跟李姓友人在家中持藤條抽打臀部及大腿,致其受多處瘀傷。已受懲罰的張童在父親回家知悉此事後,又再被以腳踢踹,致下巴、下嘴唇瘀傷。

張童過幾天上學時被老師發現傷痕,經詢問通報社工介入,並被帶到醫院驗傷報警。高雄地方檢察署偵結依傷害罪起訴張童父母和李姓友人。(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