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指出,前審認為梁男犯罪事實為計畫劫財劫色,所以他用繩圈套住馬國女大生頸部,犯案過程中萌生殺機,但前審的判死理由卻是梁男「故意殺害被害人」,兩者出現矛盾,究竟梁男是否在犯案前就打算殺人,關係到他的犯行是否構成《兩公約》所稱可以判死的最嚴重之罪,有必要釐清。

 

另外,針對梁男有無矯治教化可能部分,最高法院認為前審的評估較著重於「性侵害」部分,相關鑑定意見認為梁男缺乏同理心,再犯風險較高,但梁男的犯行除了性侵害還有殺人、強盜,應該整體評估才能判斷梁男是否可透過矯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風險。基於上述理由,將性侵殺人部分發回高院重審。

鍾姓被害人母親獲悉判決結果後痛哭,並質疑台灣的司法究竟有沒有黑箱作業。大馬媒體引述鍾姓被害人母親說法指出,她和律師都沒有收到任何通知情況下,最高法院就將涉犯強制性交殺人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

鍾姓被害人母親接受媒體訪問時說,「我是送女兒去台灣讀書的,我不是送她去死的,為什麼法官可以說凶手沒有計畫性殺人,為什麼不要給她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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