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校園性侵案發生在2016年7月,不過,檢察官另起訴劉男於同年12月間,以有要事溝通為由,要求這名女學生留在教室內,並利用班導身份又逼她做愛1次,涉犯對少年利用權勢性交罪,但一審針對這部分認為事證不足,判劉男無罪。
檢方上訴後,高院依據班上同學供述、女學生與班導對話記錄,認為女學生高一時雖被劉男性侵,但她升上高二之後,疑似與劉男交往成為情侶關係,而且女學生並未提及第二次跟劉男做愛時,他如何脅迫或利用權勢,因此高院維持一審見解,這部分仍判劉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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