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恩爸今天在4名委任律師陪同下到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開辯論庭。恩恩爸一方原本僅主張恩恩的生命權遭剝奪,因此父母受有精神損害;不過委任律師昨天再補充訴狀內容表示,恩恩在過世前的那81分鐘,身體持續從發紫斑、抽搐到全身肌肉僵硬,新北市府違法行為造成恩恩生命權、健康權與身體權受損,也導致恩恩爸媽精神受到傷害,依法請求賠償。
新北市府訴訟代理人、律師李永裕抗辯,恩恩爸主張追加健康權侵害,但欠缺相當因果關係;另外,相關公務員都是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發布新聞稿與感控措施執勤,沒有怠惰於執行勤務。且包括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與監察院調查報告都認為人員無過失。
恩恩爸則提到新北地檢署日前以證人身分約談他就新北市長侯友宜、衛生局長陳潤秋與時任消防局長黃德清等人遭控涉過失致死一案出庭。檢察官告訴他,當時他太太晚間5時59分打電話到中和衛生所,但衛生所人員5時30分就下班,要由新北衛生局外聘的3名接線員負責,以通話紀錄來看,當時電話是滿線,但因沒有監視器,無法得知執勤情形。
他說,他詢問檢察官,新北市有400多萬人口,卻只由3人應付當時COVID-19疫情狀況是否合理,檢察官雙手攤開並表示「這不是我能處理的,這是行政責任或政治責任」,請他去找監察院陳情。
恩恩爸說,檢方處理的是過失致死罪,但因實際執勤人員不是長官,而是第一線人員,縱使檢視送醫流程有很多荒謬、不合理,這些基層也是依SOP執行,所以侯友宜等首長未構成過失致死罪要素。「不起訴是因他們被告的刑法法條不構成要素,而非送醫流程是完美無過失」,且監察院報告已說新北消防局SOP指令明顯與消防署指令不同。
李永裕則再次強調,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與監察院調查報告都認為人員無過失;另外,新北市府無違反消防署指引,因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時期必須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指示為最高原則。且去年COVID-19新變異株Omicron出乎意料地快速蔓延,不能以後見之明指責當時處理人員,因處理人員已盡最大努力。
庭末,法官諭知言詞辯論終結,訂7月21日下午5時宣判, 恩恩爸表示他將親自出席。
新北市中和區2歲童「恩恩」去年4月感染COVID-19過世,家屬質疑遭延誤送醫。「恩恩」的父親日前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消防局申請國家賠償未果,去年11月在委任律師陳又新等人陪同下,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消防局提出新台幣1元的國家賠償訴訟。
新北地院日前表示,國家損害賠償是走民事訴訟程序,恩恩爸爸請求金額在10萬元以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因此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為第一審,新北地院民事合議庭為第二審,依法第二審宣判即確定,不得上訴。(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