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全提告指稱,他在立法院長任內為推動國會外交,2016年9月、2019年10月二度前往印尼雅加達、峇里島訪問,出訪期間沒有拜會當地官方人士,更無國營事業陪同,因相關行程涉及選舉及政黨事務,為避免外館人員違反行政中立,他的幕僚口頭向外交部表示不用派員接機、陪同,這些過程他已於2020年7月20日下午開記者會澄清,但陳鳳馨仍於同日傍晚的TVBS電視台「少康戰情室」節目中說:「立法委員帶著國營事業」、「你是帶著國營事業去那邊談生意,而我們經濟部跟外交部蒙在鼓裡。」葉慶元也在該節目說:「今天蘇嘉全跟蘇震清跑到印尼去,拿著國家的資源去做私人的生意,搞到連駐外使節都看不下去了,好,因為你拿著國營事業去對外做採購的時候,其實你涉及的是中華民國的資源。」蘇認為自己已經開記者會澄清了,陳、葉還故意在電視上講這些不實的話,因此提告要求2人連帶賠償20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

外交部電報時間有誤

此案主要爭點之一是蘇嘉全究竟有沒有在2017年去印尼,而羅智強等人提出質疑的依據是我國駐印尼代表處發給外交部的一則電報,日期標註為2017年12月20日,內容包括:「本年8月初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蘇震清委員偕中油、臺糖、臺鹽及唐榮等公司主管訪印,行程統由人力仲介揚運集團董事長高壽濤安排並晉見卡拉副總統等高層,由此間Artha Gratha 集團出面接待,並未知會鈞部及經濟部,蘇委員及高董事長亦不願本處同仁參與及提供協助。」、「本年9月初立法院蘇嘉全院長偕蘇震清委員來訪,亦由揚運集團安排,蘇院長辦公室表示,不需本處接送機、參與活動或提供協助。」、「前揭國營企業訪印活動任由中間人安排、未通報鈞部、經濟部及本處,亦不願我政府官員參與及協助之作法,且相關人士有其政經利益考量,恐將損及我國整體對外經貿談判籌碼及外交效益。」

問題出在這份電報搞烏龍,把時間弄錯了,發出電報的正確時間應該是「2016年」12月20日,不是2017年12月20日,對此,高院認為陳鳳馨、葉慶元在節目中說蘇嘉全「2017年」訪問印尼雖與事實不符,但他們是依據電報內容,不是故意虛構。

此外,高院認為我國國營企業前往印尼考察投資並會見該國官員時,若透過私人企業安排,未循正式外交管道事先知會駐印尼代表處,並刻意排除駐印尼代表處的參與協助,確實不利於駐印尼外交人員拓展外交、整合國家談判籌碼,更有害於民主政治的透明性原則,陳、葉是對攸關公益、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評論,不是以損害蘇嘉全名譽為目的,因此改判2人無須賠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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