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生指稱,2018年12月有天傍晚在校園遇到林老師,林男說有話要對她講,邀她去空無一人的物理實驗室,林男說:「如果我說我喜歡妳,妳相信嗎?」她愣住說:「你在開玩笑吧?」不料林男突然拉她的手,隔著褲子去摸他的生殖器持續超過1分鐘,直到實驗室外傳來腳步聲,林男才停止。

一手開車一手狂摸

隔天女學生又在校園遇到林男,林男要她一起繞校園散步,邊走邊說要跟她發展「地下情」,女學生拒絕說:「可是你有小孩和老婆。」林男回稱:「沒關係啊,不講誰都不知道。」女學生隨即把林男對她「表白」之事告訴2名同學,同學紛紛勸她不要傻傻被騙。

一個月後,有天女學生要從新北市住家到宜蘭上學,林男自告奮勇開車載她,女學生當時穿體育長褲,坐在副駕駛座,車子開到雪山隧道時,林男左手握方向盤,右手伸過去摸她大腿、恥骨,沿路摸了好幾次,女學生不敢抗拒,快到學校時,林男下車買早餐,上車後要親她的嘴,女學生嚇到後退,林男說:「嚇到妳了嗎?」隨即親她頭髮跟額頭,還說:「不要告訴別人今天發生的事。」但女學生還是告訴同學,林男摸她的「敏感地帶」。

事後女學生向校方投訴並向地檢署控告林男強制猥褻,雖然檢方認為事證不足,將林男不起訴,但高院認為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不能拘束民事訴訟,高院審酌相關事證,認定林男於2018年12月17日、2019年1月16日分別拉女學生的手摸生殖器、在雪隧摸她大腿及恥骨,校方解聘有理,因此判林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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