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案判決指出,當時是2名警察在北市南京東路巷子裡發現何男逆向騎機車,等他停車後上前請他出示身分證並詢問車是誰的,但何男表示「沒帶證件、忘記身分證號碼、不知道車輛是誰的」,轉身就要走,警察攔下他說:「我們警方有權力把你帶回去派出所查證你身分。」、「我們盤查你是因為你逆向行駛,把你帶回去派出所的原因是因為你不知道身分證字號,也沒帶任何證件。」但何男堅持要離開並與警察吵起來。

辯稱警察執勤方式違法

法官勘驗警方現場蒐證影片,2名警察擋住何男去路,並以雙手抓住他手腕及手臂,何男握拳揮舞雙手試圖掙脫,並說:「你要舉發去舉發,我為什麼要給你報?神經病。」雙方隨即發生肢體踫撞,警察告訴他:「現在依妨害公務罪嫌逮捕你」、「你是妨害公務現行犯啦我跟你講。」何男回嗆:「我一定告你們,告死你啦,混蛋。」由於何男抗拒上警車,2名警察以無線電呼叫支援,第3名警察趕來後,右手掌在混亂中受到擦挫傷。 

審理時,何男辯稱3名警察沒有明確表明執行職務的法律依據,而且他只是交通違規,警察卻要把他帶回派出所,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因此他可以拒絕。

二審逆轉改判有罪

一審認為警察一開始沒有表明基於什麼理由及法律依據要查證身分,就要何男出示身分證,他自認並非通緝犯也沒有犯罪行為,所以才拒絕配合警查調查並抵抗,警察這時才告知他涉嫌妨害公務,要上銬帶回派出所,過程中何男雖然語氣兇惡辱罵警察,還有掙扎、推擠、拉扯動作,原因是他認為警察並非合法執行職務,不是故意不配合,因此不構成妨害公務或侮辱公務員罪,去年4月判他無罪。

檢方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警察已告知何男「我們盤查你是因為你逆向行駛」,但何男仍不配合,警察依法可以強制要何男到派出所查證身分,執法過程沒有問題,去年10月依妨害公務罪改判何男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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