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面對臺灣存託憑證適法爭議,金管會向來主張以900號公告,核定TDR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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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76年當時擔任900號公告承辦組科員的輔仁大學法律學系郭土木教授,於去年12月9日在高院作證時,卻否認金管會的說法。

 

郭土木出庭指出,900號公告是他當時任職的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負責處理的,76年當時還是動員戡亂時期,為了避免外國有價證券走私到我國後無所管制,才公告900號公告將外國有價證券進到我國境內後,列入管制的範圍,且管制的對象,是原汁原味的外國有價證券,所以「900號公告是針對外國有價證券。」

郭土木補充說,TDR是我國的存託機構,在我國境內,依據我國法令所發行,已經不是原來的外國有價證券,而是獨立的商品,因此TDR並不是900號公告所要涵蓋的範圍。

郭土木提到,76年當時,根本沒有TDR此一金融商品,TDR是到87年才出現,所以900號公告不可能含括11年後才出現的金融商品,因此900號公告並沒有要核定TDR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的意思。

不過,律師批評,郭土木的權威說法,金管會不願意正視因自身的疏漏,導致TDR未經核定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而造成法院誤判四起冤獄的事實,以所謂郭土木教授僅是當時財政部證管會承辦組的科員之一,並非真正承辦科的官員,不是當時真正承辦TDR管理的證管會官員為由,企圖混淆視聽,模糊TDR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的事實。

律師認為,郭土木教授於76年時任職於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而900號公告的發文字號為「(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其中「(二)」即代表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負責承辦,因此76年公布900號公告時,郭土木教授確實在900號公告承辦組擔任科員,並無任何疑義,因此,郭土木教授對於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於76年公布900號公告的緣由,自當清楚。

 

律師點出,金管會在104年及109年二次發公函,扭曲900號公告意涵,實有觸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刑法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等相關刑事犯罪之嫌。

況且目前的眾多法學教授、權威學者、人權團體、司改團體、前金管會官員,均認為TDR並非我國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若以刑責科罰民眾,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並呼籲修法以保障人權。

律師痛批,金管會卻為掩蓋行政怠惰、冤獄國賠,而不敢面對從未核定TDR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的事實,即時導正錯誤,反而阻擋修法,讓人權遭受侵害的情形持續發生,實視人權如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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