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告王姓男子2019年8月至2021年10月擔任台中市消防局人事室專員,負責襄理消防局人員申報加班費審核等人事業務,2020年1月13日下午5時離開消防局辦公室後處理私事,並於當晚6時許到1家中醫診所看診,接受推拿及針灸治療,晚間7時許返回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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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王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不知情之約僱人員,在台中市政府消防局之加班費申報系統,虛偽申報1月13日下午5時至同日晚間7時有「處理人事業務」之一般加班,並在相關請領清冊上蓋章,向消防局詐領2個小時共592元加班費得逞。檢調接獲檢舉,調閱王男健保卡就診紀錄,依貪污罪將王男起訴。
王男否認詐領加班費,辯稱當天下下午5時許前往消防局第八大隊處理國旅卡相關業務,停留約40分鐘至1小時,約在6時左右離開第八大隊,騎機車離開時閃到腰,所以才去看醫生,屬於「因公受傷」。
不過,法官傳喚第八大隊2名隊員出庭作證,1人證稱王男確實有段時間常來大隊討論國旅卡問題,但不是在冬天,時間則是白天,而非傍晚或晚上;另1人也說不記得王男在傍晚來過大隊的詳細日期。另外,法官調閱診所就診紀錄,發現王男是因右側坐骨神經痛、搔癢症就診,和他辯稱當時跨坐機車扭傷情節不符。
法官認定王男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犯行明確,審酌他詐領金額僅592元,依法予以減刑,但考量王男犯後否認犯罪態度不佳,並未深切反省自己過錯,無法自省自己行為所造成之損害,「有必要以機構內矯治」,一審將他判刑1年10月,不予宣告緩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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