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潘女於2018年12月29日與吳姓同居男友、吳男的蔡姓友人,一同前往台中谷關某溫泉會飽泡湯,下午5時許,潘女泡湯後感到不舒服,並告訴吳男、蔡男自己氣喘發作,但吳、蔡乃依原本規劃前往餐廳用餐。期間,潘女因氣喘胃口不佳,吳、蔡吃完飯後,才由吳開車搭載潘女、蔡男前往就醫。
途中,潘女症狀加劇,使用氣管擴張器,並要求看醫生,但吳、蔡忽略事情嚴重性,未到和平區或東勢區的醫院、診所就醫,直到晚間8時許才將潘女載到蔡男北區住處附近的診所,此時潘女已出現嘴唇發紫、臉色猙獰之高度缺氣狀態,診所立即聯絡救護車轉診至中國附醫。
不過,潘女在救護車出現心肺功能停止,經插管急救,潘女昏迷到隔年2月才拔管,已因缺氧性腦病變導致身體及智力受損、喪失事發記憶,成為重度身心障礙者。檢察官認為吳、蔡未緊急帶潘女就近看醫生,僅因疏忽或為避免影響自身行程,而將潘女送到較遠的診所,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將2人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蔡男辯稱當時潘女只說不舒服,沒說氣喘發作,當天下午4時許潘女泡湯後還有抽菸,此時才知潘女有氣喘;吳男則說,知道潘女有氣喘,有時會使用氣管擴張器,但當天吃完飯晚間7時許送她下山時,有問潘女「還可以嗎」,潘女才說她不舒服,他們就送她前往診所,並無延誤就醫。
法官詢問相關證人後認為,潘女在送醫途中還能與吳男、蔡男聊天,抵達診所時才被診所人員發現有異,而急性氣喘發生後可能會在數分鐘至數小時內發生呼吸衰竭危及生命的狀況,吳男、蔡男並無專業醫學背景,難以因為潘女重傷害,就認定2名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一審判2人無罪。
潘女家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審見解,並認為吳、蔡2人開車從谷關返回台中,沿國道4號接國道1號,再從中清交流道下匝道將潘女送醫,難認有延宕之過失,二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