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王敏主張宣昶有2013年訴請離婚時,他的婚後剩餘財產為8172萬餘元,而她自己則為74萬餘元,差額半數為4048萬餘元,不過她只請求宣昶有給付3118萬餘元。

此案前審計算宣男婚後增加的財產,判他應給付王女1112萬餘元,宣男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雙方婚後雖由宣男或宣母出資聘請幫傭,協助處理家務,但2名子女主要由沒有正式工作的王女負責照顧,另外,儘管宣男訴請離婚,但他在訴訟中仍稱王女:「是個盡責任的好媽媽,是個關心我的好太太,會幫我想三餐、起居。」顯見王女在婚姻期間對未成年子女照顧養育及對宣男生活照料,都有相當貢獻及協助,也就是說,雙方各自以自己所能提供的方法,對家庭生活付出貢獻,因此宣男在婚姻期間所增加的財產,歸功於王女的協力合作。

更一審認為宣男提起離婚訴訟時,他的婚後剩餘財產為1521萬餘元,王女則有74萬餘元,差額的一半為723萬餘元,因此今改判宣男須給付723萬餘元給王女。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