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妹告訴法官,事發當天她一人去夜店,約莫凌晨3點多離開,並走上天橋吹吹風,但因喝茫了,忘記過程中發生什麼事,當她再次清醒時,發現身上內衣、胸貼、內褲都被扯掉丟在地上,並看見簡男不斷親她的嘴巴、臉及胸部,還用手指插進她的下體,儘管她不斷哀求要對方停手,但簡男仍不罷手,還說「一下下就好,再一下下就好」,她嚇得掙脫後,爬到一樓求救。

簡男則辯稱,他假日都會去案發地點,制止要撿屍回家的人,案發當天他看到一名經常在夜店徘徊的可疑男子,在天橋樓梯口和正妹交談,直到可疑男離開,他才向前關心,但正妹要他滾,他就走了,後來他再經過天橋樓梯口,看見正妹地上哭喊有人強姦她,且內褲和裙子都被脫掉,胸部還外露,他趕緊幫正妹把衣服穿上。

不過正妹事後驗傷,外陰部、胸部等處都採集到簡男的DNA,簡男卻辯稱,他當時在天橋上有抽菸、咳嗽,可能是正妹在地上打滾時沾到,堅稱自己沒有性侵。但法官認為,不論簡男有無在現場咳嗽,也不可能在正妹外陰部驗到簡男DNA,認定簡男用手指性侵正妹,考量簡男犯後否認犯行,並未與正妹達成和解,依乘機性交罪判4年6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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