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調查,沈姓、白姓等犯嫌於網路所販售仿冒名牌服飾商品,均以「惡搞、翻玩」名義繪製近似於名牌商標的圖檔,再透過電腦輸出侵權圖樣貼紙後,熱壓於衣服方式,製造侵權商品,在商業上搭便車之嫌。
警方於今年2月間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的搜索票,至臺北市文山區執行搜索,當場查扣仿冒名牌服飾144件及印製機具1臺等證物,估計侵權市值約新臺幣500萬元,全案依違反商標法案件偵辦。
警方指出,以往查扣的仿冒商品,多以從境外進口成品到國內販售為主,該案仿冒商品是在台灣繪製圖樣、自行印製販售,較屬罕見。
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指出,依據我國商標法第95條之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附有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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