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的當代法律雜誌社長王晨桓會中直指,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重要基本原則,但因為立法者面對的是資本市場,在條文上會有一定的開放性及模糊性,因此在具體適用時,往往會產生過寬或過嚴,甚至標準不明,要如何在檢辯攻防之間兼顧市場秩序以及基本人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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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的台北大學法律系系主任郭大維表示,罪刑法定主義是為防止國家濫用刑罰並保障個人權利,犯罪與刑罰均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非有法律明文根據者,就不得定罪科刑。
郭大維強調,目前法律概念不明確化爭論,廣泛存在於經濟刑法領域,但違反《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是否應施加刑事制裁,則欠缺一貫政策。因為違反《公司法》目前是朝大幅除罪化,改為行政罰或民事賠償,而《證交法》卻是大幅提高刑度。
郭大維說,為因應經濟犯罪,《證交法》中常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但刑事制裁往往涉及人身自由或財產,具有最後手段性的特性,但並不是每件不法行為都屬刑罰對象,因此,《證交法》宜全面檢視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部分不合時宜的刑罰應當廢除。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劉連煜則指出,罪刑法定主義於實務上存在許多問題,在罪刑法定主義下應慎重,才能彰揚法治精神並保障人權。
而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因涉嫌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一審遭重判18年,法界人士事後也針對這場研討會提出看法,並表示「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應該是國家要判定一個人的犯行,須有法律明文規定,反之,則不能處罰。
去年12月9日,該TDR的案件二審時,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志誠、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教授等兩人都到庭作證,強調TDR非我國《證交法》上之有價證券,而一審判決已嚴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王志誠當時就指出,金管會所主張核定的TDR為《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乃依據第900號公告,且主張TDR是第900號公告中所指「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有價證券」,但TDR事實上為我國有價證券,並非外國有價證券,並不在第900號公告所核定「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範圍內。
法界人士表示,主管證券機關的金管會,未核定TDR為我國《證交法》有價證券,就連立法及行政機關竟也漠視此事,未積極修法造成TDR爭議不斷,也造成數起冤獄及許多人的人權受損,政府應當正視並應立即修改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將法條規範的客體對象寫明清楚,才能符合罪刑法定主義精神及真正的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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