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院判決書內容指出,陳男在前年透過交友軟體當時14歲的國中小女友,兩度上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還經小女友同意取得她的裸露影片照片,其後更把影像發給小女友同班的正牌男友示威炫耀,但又怕正牌男友外洩此事,遂自稱「我有黑道背景」、「我是臺北艋舺青山宮,他們的陣頭跟黑社會有關係」等語,威脅正牌男友自拍提供裸露下體影像給他,對方心生畏懼而照做。

其後事件出現奇異轉變,小男友因遭逼拍不雅片,憤恨出氣在女方當事人身上,逼女方替他罰寫作業,而女方因此經常半夜寫不完功課被祖母責罵,就向陳男哭訴,結果陳男竟以小女友臉書帳號,把正牌男友的不雅影像發送給多名同班同學,同學向上呈報此事因而曝光。

法官認定,陳男除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又犯製造、脅迫製造、散布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而一、二審陳男坦承犯行且與國中男學生達成和解,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共計處陳男3年10個月有期徒刑,目前已上訴至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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