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案件調查或審理期間,少年被「收容」在少年觀護所的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但若有必要繼續收容,期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延長收容期間不得超過1個月,且以延長1次為限。也就是說,劉姓少年被收容不能超過3個月。
未滿18+自首可減刑2次
一名檢察官表示,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12至18歲的少年若涉犯刑事案件,檢警不能訊問,必須移送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審理,如果同案有已經成年的共犯,檢方也只能以證人身分傳喚少年作證,不能以被告身分訊問他。
至於劉姓少年掃射當鋪涉犯哪些刑責,一名法官指出,從影片看來,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非法持有槍械罪,刑度5年以上;而他耍狠開槍的動機如果是向當鋪業者示威,還觸犯恐嚇罪,刑度2年以下;另外,當鋪的鐵門「身中數十槍」,如果鐵門因此不堪使用,劉姓少年另觸犯刑度3年以下的毀損罪。
量刑方面,這名法官表示《刑法》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得減輕其刑,「得減輕其刑意思是『可以』減一半,但實務上法官判決出來,通常不見得可以減這麼多,不過,劉姓少年如果被認定自首,自首還可以再減一次」,也就是說,假設法官認為應該判刑6年,那麼「減刑2次」最多可以「減半再減半」,最多減到1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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