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太平區警分局太平派出所蔡姓警員,昨天深夜執行巡邏勤務,行經中興路、太平路口時,發現前方1名陳姓男子騎機車在路口停等紅燈,因該處屬多時相號誌路口,陳男停在右轉車道停等區卻閃著左轉方向燈,待右轉燈號亮起時,陳男卻未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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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示意陳男已佔用車道,但陳男稍微往前移動,只回頭看了一下,仍持續佔用右轉車道,並於「左」、「右」兩指示綠燈之燈號一同亮起時,閃著左轉之方向燈往右轉行駛離去。
太平警分局表示,當時蔡姓警員上前攔查,並告知陳男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樣態,陳男希望蔡員不要開單,改以勸導就好,但蔡員仍依規定製單,沒想到,陳男持續爭辯並揚言申訴,還伸手欲搶蔡員手上的舉發單未果,因不服稽查取締衍生推擠動作。
蔡員立即通報警力支援,在優勢警力下壓制陳男,過程中造成警員手部擦挫傷。警方訊後,依妨害公務罪將陳男移送偵辦,違規部分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製單舉發。
警方透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可處1200元至3600元罰鍰,通常機車會處以最低的1200元,如今因不服稽查吃上妨害公務刑責,可說得不償失。
太平警分局呼籲,民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應確實遵守交通規定,切勿不配合稽查,甚至有脫序行為涉嫌妨害公務刑罰;警方對於違反相關法令及公共秩序,為維護執法尊嚴,絕對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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