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害少女2022年於高中輟學後,到南投縣姑姑及姑丈的住處暫住,並幫忙照顧他們的3個年幼子女,不料,擔任停車場開單員的姑丈,竟分別於同年2月初、3月初,2度趁妻子不在家,與侄女發生性行為。沒想到,被害少女返家後,向警方報案,控告姑丈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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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丈事後以5萬元和侄女及其父母達成和解;南投地院審理時,他還向法官表示「從事發到現在很後悔,我不能接觸被害人及老婆的親戚,我真的很後悔」等語。
法官批被告身為被害少女的姑丈,不顧少女身心發育及性觀念尚未成熟,對於事理之判斷能力有限,仍與之為性交,影響其身心之正常發展,但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獲得被害人及其父母的諒解,未違反少女意願等情狀,依「對於14歲以上16歲以下女子為性交罪」將他判刑10月、緩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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