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院判決書指出,蔡女日前晚間與少年約在宜蘭火車站前碰面,準備商談買買手機一事,她邀少年及陪同的同學一起上車,並要少年坐入副駕駛座。蔡見少年長相帥氣,一時情不自禁,不斷對他性暗示:「你好嫩,你是處男嗎」、「你把第一次給阿姨好不好」,並趁少年不備,撫摸他的手及大腿內側。

少年返家後,向父母告知此事,少年的父親怒不可遏,帶著兒子到派出所報案,對蔡女提出性騷擾告訴。蔡女到案後向檢警供稱,當時只是純粹開玩笑而已,曾有拉少年的衣服,但絕沒有觸摸少年的手部或大腿內側。

審理法官指出,少年的同學當時有錄下蔡女性騷擾過程,蔡女一邊與少年藉手機交易討價還價,一邊對少年「手來腳來」,趁少年不注意時,將手伸向他的身體,少年不願被「吃豆腐」,順勢甩開蔡女不安分的手。蔡女還曾嬌嗔的對少年說:「你幹嘛把姐姐甩手啦!」

法官直接打臉蔡女,法官指出,「可知告訴人當時有將被告之手甩開,若被告未觸摸告訴人,告訴人何須採取甩開被告之動作?」因此,少年顯非憑空虛指,蔡確有觸摸少年手部及大腿內側的舉動,具有性騷擾的意圖及犯意。

法官認為,蔡女欠缺尊重他人性自主權的觀念,覺得告訴人年少可欺,趁他不及抗拒之際,侵犯少年身體隱私,並對他性騷擾得逞。

由於雙方未達成和解,法官表示,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蔡女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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