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於3月24日拘提企圖出境的王文宗到案,隔天25日發布新聞稿指稱,王是88槍幕後指使者,曾2度前往中國,提供酒店客房窩藏潛逃主嫌「紅龜」洪政軍,並資助生活費,有逃亡、滅證、勾串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王文宗二度前往中國資助潛逃主嫌「紅龜」洪政軍。資料畫面
王文宗二度前往中國資助潛逃主嫌「紅龜」洪政軍。資料畫面

王文宗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昨天(3月31日)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經漏夜審理,台南地院於今天凌晨1時許准予新台幣7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期間為八個月。

台南地院重審,裁定准予70萬元交保。資料畫面
台南地院重審,裁定准予70萬元交保。資料畫面

台南地院指出,依據卷內事證,尚難認定被告與本件槍擊案的共犯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形。故尚難認被告共同涉犯恐嚇、槍砲、持有槍枝等罪。另依被告及證人所述,足認被告涉犯藏匿人犯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長期頻繁往來臺灣與大陸地區,具在大陸地區生活的能力,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台南地院指出,刑法《藏匿人犯罪》其法定刑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無第114條第1款但書所列情形。經被告之辯護人復於本院訊問時為被告利益聲請具保,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之規定,茲准予被告提出70萬元保證金後釋放,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期間為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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